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0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 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 制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