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0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 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 ,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 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