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04條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 、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