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