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 56 年 10 月 26 日)
第5條
辦理受委託處理財產(物)時,以委託書所訂者為準,并得以左列方式處 理之。

一、房屋土地須放租者,其所得現金專戶存儲國家銀行。

二、有價證券及未到期之債權憑單,按期收受易現,專戶儲存,貴重物品 或金砂等,租用銀行保險箱保管之,銀行保險箱之租用,得由縣市政 府統籌辦理。

三、無眷後備軍人服役期滿退伍還鄉後,尤其申請原委理委員會於十五日 內如數將其財產(物)發還其本人如本人死亡時,應由其繼承人申請 發還或依其遺囑處理之,如無繼承人及遺囑時,應即報請縣市政府轉 請法院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如逾公告期限一年仍無人受領時,應即繳 交國庫,并由縣市政府呈報省政府及復知團管區備查。

四、管理委員會應將所受委託之財產(物)收支賬目,每三個月呈報縣市 政府一次,并分送所屬團管區層轉備查。

五、無眷後備軍人在服役期間死亡,其所欠債務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 法處理之,如無繼承人或無受遺贈人時,管理委員會得依委託書所載 之附註,就所管理之財產(物)清償之,並將處理情形呈報縣市政府 暨分送所屬團管區備查。 前項委託管理之財產(物)委託人,以辦理一次委託為原則,並得於 服役期間申請發還其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