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鼓勵研究發展及技術人才,確保研發及產業訓 儲替代役役男權益,健全相關行政管理制度運作,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 副食費、住宿與交通津貼、保險、撫卹及相關權益等支出。

二、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所需費用支出。

三、對用人單位或役男之申請、資格甄審、服勤督考、人員訪談、檢視制 度執行與運作等行政及管理費用。

四、延攬及獎助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 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 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役政署署長及有關機關( 構)代表、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 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役政署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 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第8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召 集人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9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