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