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以安葬、安厝、祭祀 、紀念亡故役男。

縣(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 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其餘所需管理維護、祭祀、紀念及表 揚等經費得由內政部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