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3條
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指揮監督。

(二)公墓、忠靈塔(以下統稱軍人公墓)業務之督導。

(三)軍人公墓籌建、管理經費預算之編列及補助。

二、需用機關: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督導。

(二)亡故役男受總統明令褒揚之申請。

(三)亡故役男授勳之呈請。

(四)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念坊、碑申請之核轉。

三、服勤單位: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執行。

(二)亡故役男遺骸之協助處理。

(三)亡故役男公祭儀式之協助辦理。

(四)亡故役男入祀忠烈祠、建立紀念坊、碑之事蹟填具及提報。

(五)亡故役男遺像、遺物、遺著及生平事蹟之蒐集、彙整。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亡故役男安葬、安厝、紀念、表揚事宜之協助。

(二)軍人公墓之籌建及管理。

(三)軍人公墓籌建、維護及管理相關經費預算之編列。

(四)春、秋祭典之辦理。

(五)亡故役男方志、傳記之編纂、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