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5條
亡故役男之事蹟,除由服勤單位依規定宣付國史館外,並得函請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或立傳記。

亡故役男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