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10 月 28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每件資格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員 額核配審查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
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者,應併同繳納資格審查費及員額核配審 查費;其繳納之資格審查費,一律不退費。
前項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資格者,其繳納之員額核配審查費無息 退還。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