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 96 年 10 月 17 日)
第7條
已核定安置就養之替代役役男,經戶籍地之榮服處查證有就養安置辦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應停止安置就養情形,予以停止安置就養者,應副 知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