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 96 年 10 月 17 日)
第4條
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之替代役役男,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其戶籍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向其戶籍地之行政院退輔會榮民服務處 (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安置就養:
一、就養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正本查驗)。
三、經行政院退輔會鑑定合於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
四、退(停)役證明書影本(附正本查驗)。
五、榮民證申請表。
六、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七、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