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 96 年 10 月 17 日)
第3條
替代役役男經行政院退輔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者,由該會將 合於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替代役役男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就養申請 表及替代役人員榮民證申請表,函送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轉交及協助役男填報,並副知役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