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 96 年 10 月 17 日)
第2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主管機關核定傷殘等 級者,由主管機關所屬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檢附其傷殘通報、傷殘 等級檢定證明書等文件,函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 稱行政院退輔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 法)第四條第二項附件三所定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就養 基準)規定辦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