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6 日)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