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8條
用人單位於第六條勾選登錄期限屆滿後,應將預備錄用役男名冊報請主管 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審查預備錄用役男專長與用人單位研發或技術需求不符者,不予 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及用人單位;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研發 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錄取役男及辦理公告,並通知錄取役男與其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用人單位。

前項用人單位之研發或技術需求,以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 代役員額所提研發或產業營運計畫所載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