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23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審查、轉調及訪查評鑑等 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協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