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2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 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 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 業訓儲替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