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9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開放其個人基本資 料或核定釋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轉調者,由主管機關 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前項轉調作業期間,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 協助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