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0條
役男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前條規定報到入營或 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錄取資格,並通知其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服原應服之兵役義務及役期;役 男於入營梯次報到前,因可歸責役男之事由致影響用人單位權益,經用人 單位提出事證,報請放棄預備錄用者,亦同,但役男於年度最後入營梯次 十日前,經其他用人單位報請錄用且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研發或技術專長 需求者,不在此限。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 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 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 補足應服役期。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