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 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 (鎮、市、區) 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 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十 日前送達備役役男。

已收受預備員通知書者,於遞補召集時,召集令得隨時送達,不受前項送 達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之署名及蓋用機關印信,比照替代役徵集令 及預備員通知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