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6條
備役役男勤務召集編組,以不變更其原服替代役之類別為原則,並以常備 役體位優先於替代役體位,較晚出生年次優先於較早出生年次,每十人為 一小隊,三十人為一區隊,九十人為一中隊,均不預置管理幹部,同一小 隊由同一鄉 (鎮、市、區) 公所實施編組,報到交接後,需用機關或服勤 單位得視需要另行編組運用。

勤務召集編組作業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於頒布次年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 畫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