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5條
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 勤單位上級機關本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備役役 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