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 105 年 01 月 04 日)
第3-1條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 役男人力,由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 ,執行下列任務:

一、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及聯絡查訪。

二、備役役男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三、備役役男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四、其他備役役男編組、管理、統籌及協調工作。

前項辦理勤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預算程序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