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8條
未依前條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 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核列等級,於役男徵集服役達一個月以上者, 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但中華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 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二 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前項所定依其收入核列等級如下,其發放基準如附表一:

一、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

二、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

三、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