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7條
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列冊送當地 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