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6-1條
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算其工作收入,亦不予列入扶助口數:

一、應徵(召)服兵役。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 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應予列計。

二、榮民領有院外就養生活費。

三、在學領有公費或於境外就學。

四、入獄服刑、因案遭受羈押或依法受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 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負擔其全部費用。

七、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八、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九、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十、因父母離異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弟姊妹。

十一、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役男家屬最佳利益考量,認定 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家屬,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