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5條
役男有配偶或子女者,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以役男、配偶及子女資料計 算之。

前項役男戶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其扶養無工作能力者,因其他扶養義務 人無扶養事實,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 ,以其最佳利益考量,得列為扶助口數,並計入其家庭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