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2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核定生活 扶助有案者,現役役男家屬得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辦理扶助;因作戰、因 公、意外、因病死亡或傷殘之役男遺屬或家屬,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 ,適用修正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