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21條
役男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傷殘,其遺屬或家屬原經核定扶助 有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生活扶助:

一、因作戰、因公死亡或傷殘者,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不分等級 一律依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二、因病、意外死亡或傷殘者,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依其收入等 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役男因作戰或因公失蹤,在陸上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 者,其家屬之生活扶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未領受生活扶助之遺屬或家屬,自役男核定因作戰、 因公死亡或傷殘之日起,在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維持生活者,得申請扶助, 經核定後不分等級一律依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生活扶助金。

前三項受扶助對象經節前複查後,其家庭總收入未達丙級列級標準者,停 止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