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 兵役義務役人員。

本辦法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直系血親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三、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 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 因公、意外、因病致傷殘之停(退)役役男家屬,分別以春節、端午 、中秋三節(以下簡稱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 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本辦法所稱遺屬,指前項家屬。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有配偶 或子女者,以與役男父母、配偶或子女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三親等內之 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以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 為限。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 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