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19條
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該家屬之各項扶助,其原為核定扶 助者,停止該家屬之各項扶助,並複查其家況,重新核定扶助對象: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正在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