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17條
役男與其家屬戶籍地不同者,應由役男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於 役男入營後向其家屬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取家況及稅籍資料 ,依相關規定辦理扶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