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役男家屬接到前條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
,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
;經複查結果核准扶助或變更扶助等級者,其各項扶助費應予補發。
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
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經
核定或變更扶助等級者,其扶助費自核定之日起發給。
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
(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
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