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11條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 救濟:

一、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二、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三、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前項規定之救濟,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第一項救濟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