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 92 年 08 月 19 日)
第2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 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 用條例之規定。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