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4條
替代役役男之地域加給,自實際到達日起,核發至實際離開日止。

替代役役男因受訓、實習、住院或支援勤務而離開服勤單位超過三十日者 ,除支援勤務單位符合支領地域加給規定,改按所在地區等級月支數額支 領外,自第三十一日起停支地域加給,俟返回時再按實際到達日起恢復支 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