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8條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 譽假。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基 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