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7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金或獎狀:

一、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特優。

二、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特優事蹟。

三、冒險犯難,捕獲嫌犯。

四、執行勤務,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五、操守廉潔,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六、推進勤務,成績卓著。

七、熱心公益,品德優良,有特優事蹟。

八、其他相當於前七款特優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