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5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績效優良。

四、主動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五、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成績優良。

六、建議興革事項經予採行。

七、辦理替代役役男福利,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管理幹部,領導有方,有具體事蹟。

九、其他相當於前八款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