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3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

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

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

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

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

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 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