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

一、累計記過三次。

二、破壞公物。

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

四、擅用民物。

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

六、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一日以上未達三日。

七、其他相當於前六款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