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罰勤、禁足或申誡;必要時,得併 予懲處:

一、執行勤務懈怠、疏忽或延緩,情節輕微。

二、言行失檢,情節輕微。

三、執行勤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四、處事不當,致生事故,情節輕微。

五、遺失識別證。

六、無故不參加各項訓練、競賽、測驗、表演或考核。

七、酗酒滋事,情節輕微。

八、不遵守指定住宿場所之規定,情節輕微。

九、擔任管理幹部,領導無方,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

十、違反團體紀律,情節輕微。

十一、惡意詆毀監督長官、管理幹部,情節輕微。

十二、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輕微。

十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指揮,情節輕微。

十五、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未達四小時。

十六、以虛偽之情事逃避服勤。

十七、其他相當於前十六款之不當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得另處以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