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撫卹給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0條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傷殘撫卹金,依主管機關傷亡通報記載之死 亡或傷殘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第一年年撫卹金依前款標準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底止,第二年起之 年撫卹金於每年一月,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撫卹受益人不得提 前或一次請領。

三、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定保留領受權,或因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但書規 定因不可抗力事故無法領受時,依實際具領時之標準發給之。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一次撫卹金依法院死 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標準發給;年撫卹金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發給。

第11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領受撫卹金之同一順序遺族 ,如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均喪失領受權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撫卹金。

第12條
撫卹受益人未滿二十歲或受監護宣告者,其申請及領受撫卹金權利,由法 定代理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滿二十歲或撤銷監護宣告時止。

前項未滿二十歲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著有特殊勳績,指依勳章條例授予勳章;所 稱經明令褒揚,指經總統明令褒揚。

同時具有前項著有特殊勳績及經明令褒揚者,擇增加基數標準較高者發給 之。

第14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撫卹金領受權之喪失、停止,或申請 撫卹及領受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消滅事由,以其本人為限,不影響其他 撫卹受益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