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93 年 02 月 06 日)
第7條
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對保留底缺年資之職工申請復職時,以 回復其原職位為原則;無原職位者,得轉任與其同等職級及薪資之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