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93 年 02 月 06 日)
第4條
經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一年內,憑退役證 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原學校報到 ;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