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93 年 02 月 06 日)
第2條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學生之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事項:中央除大專校院由各校院主辦外, 餘由教育部主辦,主管機關協辦;直轄市、縣 (市) 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教育局主辦,役政單位協辦。

二、職工之保留底缺年資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 ;直轄市、縣 (市)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 關單位協辦。

三、參加政府舉辦考試之給予公假事項:由服勤單位辦理。

四、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之得予減費優待事項:由交通部主辦,主管機 關協辦。

五、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之得予減費優待事項:由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主辦,主管機關協辦。

六、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之扶助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 關協辦;直轄市、縣 (市)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役政單位主辦, 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七、因公致傷、病成殘,於退伍後經鑑定需長期療養或安養者之安置就養 事項: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辦,主管機關及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役政單位協辦。

八、前款替代役役男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給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 ,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 (市)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役 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九、因公死亡之安葬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 轄市、縣 (市)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 位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