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93 年 02 月 06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葬厝事宜:

一、會同死者家屬前往遺骸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葬厝。

四、死者無家屬時,葬厝事宜,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