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 93 年 02 月 06 日)
第12-1條
替代役役男因公致傷、病成殘,於退伍後經鑑定需長期療養或安養者,由 主管機關檢附傷殘通報及傷殘等級檢定證明書,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安置就養。

替代役役男因公致傷、病,於退伍後,因原受傷部位惡化,經鑑定需長期 療養或安養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檢附傷殘通報及最近三個月內診 斷證明,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安置就養。